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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7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党的建设,为人才培养和教育事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级党组织必须高举中国特色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医疗、服务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采取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集体决定,根据分工,切实履行自身职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的换届选举,需报请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党的委员会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可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第五条 党员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代表任期与党员代表大会届期相同。代表的主要职责是: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向大会提出代表职权范围内的提案,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党员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就有关重要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根据学校党的委员会安排,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学校党的委员会应为代表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与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的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重大问题可以随时召开。

第七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实际设委员1521名,常务委员会委员79名,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少于委员会委员的半数;学校党的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书记、副书记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党的委员会的组成以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为基本准则。除正、副书记外,学校校级行政班子成员中的党员应是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学校党的委员会成员还应包括党务部门负责人,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院(系)党政领导和专家学者。

第八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和学生工作部等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包括一定数量的组织员。

第九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一般设立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或直属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100人以下、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的委员会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

院(系)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直属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等委员若干人。

第十条 院(系)党的委员会及总支部委员会下设党支部,党支部应与教学、科研、医疗、管理、服务等机构相对应。教师党支部一般按院(系)内设的教学、科研、医疗机构进行设置;学生党支部可以按年级或院(系)设置,学生中正式党员达到3人以上的班级可成立学生党支部;机关、后勤等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以与业务相近的部门或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十一条 正式党员7人(含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应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为3年。

教职工离退休党员,应编入独立设置的党组织或按原有工作岗位编入相应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按照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定位、学校基本管理制度、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设施建设及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重要项目安排、年度经费预决算与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注意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民主管理中的作用。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三条 院(系)级单位党组织是贯彻学校党委决策,联系和团结师生员工的重要纽带,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不断优化党支部设置,扩大覆盖面,改进和创新党支部的工作和活动方式。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并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及服务等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五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是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核心力量,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校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不断扩大学生党员队伍。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听取并收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的委员会相同,接受学校党委和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委员57名,其中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副书记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根据学校规模和党员人数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五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九条 推进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建设。围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及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知识对党员开展教育,着力激励和教育党员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党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建立健全学习的体制机制,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全面提升党员教育培训的科学化水平;做好党员经常性教育工作,注重学习培训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推动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课堂教育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着力谋求教育实效,通过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党员的党性修养,强化宗旨意识、执政意识、纪律意识和廉政意识,巩固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

第二十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加强党员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督促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监督党员领导干部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建立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紧密贴近党员的思想、生活和工作实际,创新和丰富党内组织生活的形式和内容,增强感染力和吸引力。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树立典型,加强带动。批评教育落后党员,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

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和服务,及时将流动到本校的党员编入党的基层组织,积极配合做好流动到校外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关心党员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联络点制度及党员联系、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二十二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在重大决策前和重要事项上,应主动征询和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二十三条 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发展党员工作制度建设,规范发展流程,强化业务培训。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加强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引导预备党员不断提高素质、增强党性、发挥作用。加强对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深入及时的掌握培养对象的思想动态和实际表现。积极推进大学生党支部建设,努力实现 “低年级有党员,高年级有党支部”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四条 加强党委党校建设,充分发挥党校在党员、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中的教育主渠道和思政主阵地作用。党委党校校长一般应由学校党的委员会书记或分管副书记兼任。党委党校应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职数在党政管理机构限额和领导职数内统筹配置。

推动院(系)党校建设。具备学生管理职能的院(系)应设立二级党校。二级党校校长由院(系)党总支书记担任。二级党校受同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党校的双重领导。党委党校负责对各分党校的教学计划、教学内容、师资选聘和教学管理进行指导,对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

推动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全面,理论基础扎实,教学手段丰富,专兼结合的党课教师队伍。

发挥党校职能。按照《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工作,全面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员、干部培训的规划,完成培训任务,确保培训质量。

第六章 干部和人才工作

第二十五条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学校党政干部实行统一管理。按照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选拔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选聘方式,选拔任用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学校中层干部的任免,由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考察,经学校党委(常委)集体讨论或通过党委常委会、全委会投票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应报上级干部主管部门,经考察并批复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层行政干部的任免还应听取学校行政领导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积极稳妥推进干部职务任期制和轮岗交流,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实行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院(系)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公推直选范围,完善干部“能上能下”机制。

第二十七条 协助上级干部主管部门做好校级后备干部工作。建立健全中层后备干部选拔、培养制度,努力建立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后备干部队伍。重视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

加大选拔配备优秀年轻干部工作的力度,及时将政治上坚定、民主作风好、组织领导能力强、清正廉洁的优秀年轻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学校中层领导干部中45岁以下的应占一定比例。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通过理论培训、岗位锻炼、干部交流、社会实践和业务进修等方式,全面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九条 学校院(系)级单位党组织同本单位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

对院(系)级单位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本单位党组织可以向学校党的委员会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

第三十条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对拔尖创新人才和教学科研团队负责人、学科带头人等学科学术管理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充分利用外界资源,引进和培养一流水准的拔尖创新人才。推动产学研合作,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提高学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加强教育引导,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建立健全人才队伍管理、保障和服务机制,构建科学、客观、全面的人才评价标准。强化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切实改善各类人才的工作与生活条件。

第七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发挥行政领导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以及广大教职员工的作用,共同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

第三十二条 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坚持不懈地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深入开展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中国近现代史、中共党史和国情教育,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帮助广大师生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提高运用科学理论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大力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深入挖掘哲学和社会科学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大力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创立一批体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特点和规律、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深受师生喜爱的校园文化成果和品牌。加强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提高利用网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十四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密切结合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和师生的思想实际,分层次、多形式、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经常性的了解和分析师生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师生合理诉求。积极创造条件,鼓励和组织师生参与地方经济建设,推动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有机结合。

第八章 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将党务人员和辅导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建设总体规划,建立以专为主、专兼结合的党务工作队伍和思想政治工作队伍。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和思想政治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应占全校师生员工总数的1%左右。

第三十六条 加强基层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注重做好基层党组织书记的选拔、培养、评价和调配,有计划地推动党务政工干部与行政管理干部的双向交流。

院(系)党总支(党委)应配备专职书记、副书记,担任兼职的书记或副书记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总工作时间的二分之一。院(系)党总支(党委)书记、副书记与党员院长(系主任)、副院长(系副主任)可以交叉任职。院(系)工会主席可由党政副职兼任。

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教研室(研究室)党员主任担任。教师党支部书记年度党务工作落实情况可量化为行政或教学工作量,其党务工作实绩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制度挂钩。

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政治辅导员、班主任担任,学生班级成立党支部的可由学生党员担任。辅导员应加强对班级学生党支部和党支部书记工作的指导。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党委组织员和党务秘书队伍建设。按照员生比1:5000的比例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组织员。院(系)党总支(党委)、应当配备专职党务秘书(兼职组织员),直属党支部应配备兼职党务秘书,党委建制的院(系)党组织应至少配备1名专职组织员。

第三十八条 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高等学校总体上要在编制总额内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200的比例设置,努力建设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和奉献精神、具备一定专业素养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

第三十九条 完善政策措施和激励机制,切实关心、爱护党务工作者和思想政治工作者,为他们成长成才创造条件。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定、收入待遇和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充分考虑他们的具体情况和实际贡献。

第四十条 完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障机制,为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提供经费和物质支持,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

第九章 党组织对群众组织的领导

第四十一条 研究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他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他们作为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十二条 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在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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