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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医药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 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74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科级领导干部队伍,为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动学院事业科学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应当树立注重基层及高层次、学术型的导向。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任,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具体履行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工作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立志党的教育事业,在学院的发展建设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工作实绩突出;

(三)有相关的专业素质或者从业经历,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

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七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应能够任满一个任期。

(二)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两年以上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同时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除外)。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含教学)。

(三)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三年以上,同时应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四)提任教学院系业务领导职务的,应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副高级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五)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或相关工作经历。

(六)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其中,教学院系业务领导,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同等条件下具有博士学位者优先考虑。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八)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对不同岗位处级领导干部,在满足基本任职条件、资格的情况下,其具体任职资格在工作方案中另行规定。

第八条 提拔担任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正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研究生毕业、工作时间满三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五年。

3. 任副科级职务两年以上。

4.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两年以上。

(三)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的,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之一:

1. 研究生毕业、工作时间满一年。

2. 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时间满三年。

3.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审。

第三章

第十条 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或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提出启动意见,经学院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及干部实际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将干部选拔任用初步建议向学院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根据党委主要领导意见,对初步建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形成个别沟通酝酿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沟通酝酿。

第十三条 党委组织部对沟通酝酿情况进行研究,如无重大不同意见,在沟通酝酿方案基础上,就拟调整补充的岗位、人选标准条件和产生范围及方式、民主推荐及考察环节工作要求等形成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

第十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经学院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后,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主要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六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民主推荐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统计推荐情况,并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十八条  合理界定参加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参加对象范围,充分体现代表性、知情性和关联性,确定必要的、合理的范围和数量。按照“管他的”、“他管的”和“他服务的对象”的标准来划定参加人员,保证覆盖面。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推荐结果有效。具体参加人员范围应在动议时确定,在工作方案中明确。

第十九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第二十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干部,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议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二十一条 通过组织推荐、群众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推荐人选,推荐单位或个人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自荐)材料并署名。党委组织部要在一定范围内进一步听取意见。所推荐(自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表现,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全面历史辩证地作出评价,既重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更重政治品质、道德品行,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相关领导意见,结合被推荐人日常表现等,综合分析、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学院党委常委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学院党委常委会票决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名单应当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二十五条 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第二十六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六)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学院党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所在部门、单位科级以上干部、正教授、教研室主任、党支部书记、教职工代表、民主党派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党委组织部根据拟任岗位及人选实际情况,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八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要认真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对拟提拔人选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有反映但不构成违纪的要从严掌握,防止“带病提拔”。委托吉林省委组织部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实,把抽查核实结果作为评价识别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是否清正廉洁、是否“带病”的重要依据,凡发现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的,不得提拔任用。严格审核个人档案,特别是对“三龄二历一身份”等重要信息仔细核查,发现档案涂改、材料和信息涉嫌造假的认真查核,未查清前不得提拔任用。

第二十九条 考察处科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

(二)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三)主要缺点和不足;

(四)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第三十条 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职责,并注意保密。

现任处科级领导干部,继续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经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可不进行考察。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要正常履行干部考察程序。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在提交学院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在学院党委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科级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在学院党委有关领导,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中充分酝酿。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由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所在党组织、部门、单位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最后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党委常委会议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党委常委会议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及时报告审批。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备案。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职务的,在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况和理由。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任职时间,按照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公示期间,由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受理来信来访,对于署名举报且有明确线索的,应待查清后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是否提任。出现其它情况的,应由学院党委常委会议集体讨论审议调查结果,对拟提任人选的使用形成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须考核进行民主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考核确属不适应岗位需要的,免去试用期职务,一般按试用期前职级安排工作;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

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派专人同其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

第三十九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实行整体任期制。每个任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任期内,可以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但整体任期不改变。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四十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学院内部进行。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学院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学院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应当事先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采取适当方式对竞聘者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履行任职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四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不含教学单位的业务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原则上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交流或轮岗年限。

教学单位的院长、副院长在同一岗位任职满三个任期的,原则应进行交流。

(三)上级部门对特殊岗位任职年限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转岗交流。

(四)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党务与行政之间、专业与管理之间、重点与非重点之间、机关与基层之间的干部交流。

(五)干部交流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个人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六)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科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学院党委常委会议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四十七条 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处级领导干部换届时不能任满一届的应免去现职,保留原职级工资(津贴)待遇,根据本人意愿留在原单位或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安排;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在党组织或群团组织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在干部竞聘中,未被聘任的;

(五)未经学院党委同意在其他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六)非组织选派,擅自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对学院党委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拒不服从的;

(八)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九)因机构调整,未重新明确职务的;

(十)出国(境)、国内出差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手续,情节严重的;

(十一)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第四十九条 自愿辞职,是指处科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亲笔签名后报党委组织部,党委组织部收到申请书后报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并在一月之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处科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或审计机关审计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五十条 引咎辞职,是指处科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五十一条 责令辞职,是指学院党委根据干部在任期内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五十二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在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比例达到20%以上、且经组织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免职、辞职、降职的领导干部担任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其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职务按有关程序解除。

第五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五十五条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五十六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院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实行责任追究,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做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做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五十七条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党委组织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五十八条 在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有效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二)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应向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十二章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医药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现行规定有相悖之处,按上级规定执行。院内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有相悖之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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