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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时间:2017-06-09 浏览次数:86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及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将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推动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程,纳入工作日程,作为党务工作述职、评比的重点内容。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严格遵循“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将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四条 在发党员发展中,要严格杜绝不正之风,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申请人

第五条 学院在职人员、学生,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基本条件,可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通过扎实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向党外群众宣传党的政治主张,提升对党的认识。在新生入学或新教师上岗后,所在党组织应通过开展普遍性的思政教育,培树政治意识,鼓励和引导其向党组织靠拢。

第七条 对于具备入党意愿的人员,所在党组织应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组织正式党员指导其撰写入党申请书。

党组织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重点是政治思想情况。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必须从入党申请人中产生。从入党申请人中选拔入党积极分子,考察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积极分子的确定应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相结合的方式。党员推荐由党支部组织实施,方式为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或党员联名推荐,参与推荐人员为全体党员(预备党员也可参加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一般由所在单位工会、团委负责组织,二十八周岁以下入党积极分子的推优一般在分团委或团支部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由院团委最终审核确定;二十八周岁以上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一般在分工会综合衡量的基础上,由院工会最终审核确定。经推优、推荐确定的后备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经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复审后,报学院党委备案。

第九条 入党申请人在被确定为积极分子前,应撰写自传,如实的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基本情况、成长经历、思想及政治历史情况。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需撰写一份思想汇报,认真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学习、工作及思想情况。

第十条 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所在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因工作岗位变动出现培养联系人空缺的,所在党组织应指定新的培养联系人,确保考察、培养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学院有条件的党组织应设立党校。各级党组织应采用开展党课、组织党内活动,分配社会工作等针对性的教育培养方式,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了解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熟悉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为每名确定的积极分子建立档案。档案资料包括:(1)入党申请书;(2)入党申请人谈话记录;(3)自传;(4)群团组织“推优表”;(5)党员“推荐表”;(6)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7)思想汇报。

第十三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党总支部(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四条 因工作、学习等原因转出的入党积极分子,所在党组织应及时的将其档案材料转交去往单位党组织。对于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人员接收单位的党组织应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重新指定培养联系人,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五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党总支部(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审批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做入党介绍人。

第十七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

件、义务和权力。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八条 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九条 列为计划发展对象的人员,必须参加学院党委党校或经学院党委认定的培训单位组织的统一培训,并通过统一组织的考试。培训时间一般应保证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24个学时)。培训内容应包括《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

未经培训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发展对象除符合党员的基本政治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对应条件。

学生计划发展对象:(1)学习成绩排名须在本专业班前 45% 以内;(2)综合测评排名须在本专业班前33% 以内;(3)原则上不得有补考科目;(4)必须有学院及以上的评优评奖;(5)外语等级考试成绩应满足毕业要求。对于表现特别优秀、因特殊原因不符合以上个别条件的人员,在确保符合毕业条件的基础上可以列为计划发展对象,但需所在党组织提交情况说明。

教工计划发展对象:(1)递交入党申请以来,各次年终考核结果均在称职及以上;(2)本职工作中未出现责任事故。

学院成立资格审查小组,小组由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团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组长由主管院领导担任。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拟发展党员资格的审查及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报经学院党委备案的计划发展对象,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在“入党积极分子档案”的基础上完善个人相关档案资料。新增档案资料为:党课结业证、函调证明材料、政审综合材料。

档案材料需采用学院党委统一印发的制式文档,填写要做到内容详实、字迹工整,不能随意涂改、缺页。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二条 从计划发展对象中接收预备党员应严格遵循党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党委预审。

第二十四条 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必须对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确定积极分子时间、学习成绩排名(或教工年终测评情况)、等级外语通过情况(或教工评优评奖情况)、职务或职称。

公示范围为本部、院、系,期限不得少于五天。

第二十五条 党委预审发展对象,除审查基本情况和发展条件外,还应征询执纪部门意见。预审合格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党组织,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应对拟计划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进行指导。填写前应将各栏目内容及注意事项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发展对象要严格按照《入党志愿书》的栏目,严肃认真填写。

第二十七条 填写入党志愿书应注意以下事项:(1)填写“入党志愿”一栏时,要根据自己的思想认识和思想变化过程,着重写本人对党的认识,为什么要入党以及自己的决心。(2)填写“本人经历”一栏,应从本人初中时填起。(3)家庭主要成员一栏,需填写本人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和子女的基本情况。(4)“主要社会关系”一栏,填写与本人有密切来往和影响较大的亲友。(5)“对党还有哪些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本人需要向党说明,而在其它栏目中不便填写的问题。(6)《入党志愿书》要贴本人近照。

  第二十八条 经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如到会人数不符合要求,会议应改期进行。

第二十九条 召开支部党员大会前应做好以下工作:(1)支委会开会研究会议事项,草拟支部大会决议。(2)检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是否正确,其它材料是否齐备无误。(3)支部书记与发展对象谈心谈话,指导其做好向支部大会汇报的准备,正确对待可能提出的批评,甚至对不予通过也要有所准备。

第三十条 接收新党员的支部大会应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有以下几项议程:(1)会议主持人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2)发展对象依据《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汇报。主要包括:个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情况和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现实表现、今后努力方向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3)入党介绍人认真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对发展对象培养考察情况,并表明个人对其入党的意见。(4)支部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了解情况,提出支委会对其入党的意见。(5)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讨论。要肯定成绩,指出缺点不足,提出今后努力方向。(6)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7)宣读、通过支部大会决议。(8)发展对象表态。(9)支部书记总结。

第三十一条 接收预备党员需注意以下事项:(1)对于支部大会上党员提出的问题,被发展对象和支部应予解答。(2)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3)表决时,发展对象可不回避。(4)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发展对象入党,应逐个讨论和表决。(5)做好支部大会记录,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内容、会议主持人和记录人;应到会和实到会人数,缺席党员人数和原因,发展对象和列席会议人员姓名;会议发言情况,有何不同意见;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支部大会决议。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审批前,必须进行入党前谈话。学生预备党员谈话由所在总支负责组织,由党总支书记或兼职组织员担任谈话人;教工预备党员谈话由学院党委负责组织,由专职组织员担任谈话人。

谈话的主要目的是对拟发展的预备党员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时应有专人进行记录。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向学院党委汇报。

第三十四条 学院党委及分党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接收新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结果要及时通知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审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支部)。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接到批准预备党员通知后,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通知内容包括:入党时间、预备期起止时间、预备期的作用及要求。

对未批准入党的要向支部大会说明理由,并做好入党申请人的思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程序是:奏《国际歌》;党组织负责人宣读参加宣誓的预备党员名单;预备党员面向党旗宣誓;预备党员代表讲话;党组织负责人讲话。

第三十九条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律不得列入发展计划、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四十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要着重做好在少数民族师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四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二条 预备期内,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四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学院党委审批。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撰写的书面转正申请,需写清预备期起止时间,实事求是地汇报预备期内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存在的不足和今后的努力方向。书面转正申请一般应在预备期满前一个月正式提交所在党支部。

第四十六条 自接到转正申请之日起支委会要认真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根据预备党员的申请报告、联系人的意见以及党支部考察情况,提出可否转正的意见,然后召开支部大会,进行讨论表决。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七条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对会议基本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并根据会议记录整理决议。会议决议应及时填入《入党志愿书》,连同其他转正材料一并报学院党委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要写明延长的原因、期限或取消的理由。

第四十八条 报学院党委审批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包括:《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预备期期间的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考察表》、党内外群众对其转正的意见、党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正的记录。

  第四十九条 学院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于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条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的,其所在支部应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党组织应对其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不予承认。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总支部(分党委、直属党支部)保管。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五十二条 学院各级党组织应把发展党员工作,作为加强党的建设、推动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学院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需及时在院内通报。

  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学院党委除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外,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五十三条 学院党委组织部每年应当向学院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学院党委及组织部应进一步推动组织员队伍建设,做好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学院党委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学院党委从省高校工委组织部门统一领取、统一管理,学院任何单位或个人伪造、翻印《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一律予以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吉林医药学院委员会关于在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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